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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三学社宝鸡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
2018-12-18 08:51:43 来源: 作者: 【 】 浏览:30865次 评论:0

  一、议事原则
  社市委常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进行议事和决策。
  二、议事范围
  1.学习传达讨论九三学社中央和社省委的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,并结合全市实际,提出贯彻意见。
  2.决定并召集全体会议,执行和组织实施全体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  3.讨论制定以社市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,审议以社市委名义上报社省委的重要文件。
  4.研究部署社市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事项。
  5.听取基层组织、社市委专门委员会、机关办公室的工作汇报,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。
  6.任免社市委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、机关办公室负责人,审议各基层组织班子人选。
  三、议事规则
  1.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,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  2.常委会议由主委主持,主委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主持。
  3.常委会议议题由主委会议决定,常委也可根据工作情况提出,经主委会议审定后列入常委会议议程。
  4.常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,方可召开。经主委会议决定,也可召开常委(扩大)会议,扩大范围由主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。
  5.常委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时,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社市委秘书长请假。出席、列席会议人员因故请假的,会后由社市委副主委或秘书长向其通报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。
  6.常委会议在讨论议题时,常委要围绕议题,畅所欲言,充分发表意见,不受分工的局限。讨论决定问题时,常委应首先发言,主委进行末位表态,在集中各常委及列席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。
  7.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,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。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,可由主委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,也可由主委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。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常委会议决策。
  8.常委会议审议议题,属于重大问题的,应采取表决方式决定。表决可采取口头、举手或投票等方式,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,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。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,双方人数接近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,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决定。
  9.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,以社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,由主委或主委委托副主委及秘书长签发。
  10.社市委常委会议的内容,需要通报或公布时,须经主委同意。对应保密的事项,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。
  四、附则
  本议事规则经社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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